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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消防工作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7-22 生效日期: 2012-07-22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12]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组织部署做出批示,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的多发势头。为进一步落实全市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把消防安全工作做深做细,坚决防止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区县主要领导作为属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管理主体第一责任人,要深入研究分析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防火形势,强力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改进防火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做到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深入一线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所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确保各项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四、切实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各区县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全面开展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街道、社区、村镇的防火检查;公安机关要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坚决打击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改计划,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切实做到自查工作不留盲区、整治隐患不留死角、督改措施不留余地。

  五、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时限,限期整改。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公安消防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等消防专业力量,进一步修定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灭火实战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值班和处理紧急重大情况的措施,保证昼夜24小时有人值班,坚持局级领导在岗带班制度,确保上下联络畅通,反应迅速,情况及时处理,坚决杜绝空岗、脱岗现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及本《通知》精神情况进行督查,凡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请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2年7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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