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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涉县等4个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8-06 生效日期: 2012-08-06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函[2012]110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请审查涉县等四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涉县、武安市、磁县、峰峰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现批复如下:

  

  一、保持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认真落实省、市两级规划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制度,鼓励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武安市、峰峰矿区、磁县要重点加大煤矿老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力度,加强耐火粘土、铝土矿资源综合勘查,优化水泥用灰岩资源勘查布局;武安市、涉县要加速开展“邯邢式”铁矿异常查证工作,重点加强大中型铁矿山深部和外围勘查工作,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可供能力。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开采分区管理制度和准入条件,调整优化开发利用布局,加大武安市、涉县、峰峰矿区、磁县等地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等非金属资源整合工作,进一步优化武安市、涉县等地铁矿资源开发布局和结构,保护性开发含钴铁矿。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重点做好武安市、峰峰矿区、磁县等地薄煤层、“三下”压煤的资源开发,加快涉县含钾页岩、武安市含钴铁矿的科技攻关,提高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重点治理峰峰矿区煤矿区、磁县煤矿区、武安市铁矿区、涉县铁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加大武安市、涉县、峰峰矿区、磁县等水源地、旅游景区周边已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五、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严格依据《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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