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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8-13 生效日期: 2012-08-13
发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12]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1〕1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目前,已基本形成“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但是当前我市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疫情上升的压力依然存在,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青年学生艾滋病病毒感染略显苗头。我市作为区域经济、文化中心,流动人口多,加之周边省份艾滋病疫情高发对我市造成潜在威胁,艾滋病防控工作难度加大。一些区县和部门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存在认识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

  (二)坚定信心,明确目标。艾滋病流行与人的行为、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虽然目前世界上还没有治愈艾滋病的药物和预防疫苗,但实践证明,艾滋病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务院和陕西省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政策法规,并与性病防治工作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15年部分区县和重点人群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各级宣传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做好针对性和经常性宣传。各区县及基层单位要采取宣传栏、墙报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要将防治政策纳入市、区两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和预防母婴传播知识。教育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就业培训和技能培训中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建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建筑行业职工和建筑工人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监狱等的被监管人员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各类干警岗位培训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要在各自工作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市政、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在城镇的主要路段、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立公益广告、宣传栏,摆放宣传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在农业科技培训、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培训中纳入艾滋病防治教育内容,加强对农民和外出务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旅游、商务、文化、工商等部门要组织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洗浴、酒吧、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卫生部门要做好艾滋病宣传教育的技术支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三、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体系,扩大监测覆盖面

  (一)完善艾滋病检测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建设。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逐步设立快速检测点,加强艾滋病实验室质量控制,健全质量考核体系。
(二)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监测检测是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掌握疫情的有效手段。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开展艾滋病、梅毒检测及检测前后咨询,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的可及性。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三)做好高危人群及重点人群的监测。完善高危人群及重点人群综合监测方案。深入开展高危人群艾滋病抗体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继续做好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手术前、输血前、有创检查前艾滋病筛查工作。做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抗体检测工作。为孕产妇、性病门诊的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抗体筛查服务。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和利用,建立多部门间艾滋病信息共享机制。

  四、认真落实艾滋病干预措施,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

  (一)做好高危人群干预工作。切断经性途径传播是防止艾滋病从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关键之一。要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综合干预,推动同伴教育工作,加大对男男性行为者的艾滋病防治教育力度。旅游、商务、文化、工商、计生、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相互协作,组织在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综合干预活动,公共娱乐场所业主负责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销售装置。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在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切实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干预措施。

  (二)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预防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要逐步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扩展到全市。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对孕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筛查检测咨询服务。落实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免费提供保健、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综合干预措施,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危害。

  (三)提高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覆盖率。切断经吸毒途径传播艾滋病是防止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关键之一。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设,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落实国家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促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药物维持治疗。

  五、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是阻断艾滋病血液性传播的重要关口。要进一步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合理确定编制,落实全额预算管理,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营投入,加快血液检测、成分制备、储存运输等关键环节工作场所及设备的更新改造。采供血机构要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强化培训,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开展血液检测和采供血服务,血液初检、复检试剂必须与我国发达地区同步,使用最新一代、安全、可靠产品,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开展核酸检测,提高血液筛查能力,确保用血安全,由此增加的费用通过血液价格调整和增加经常性财政预算解决。持续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加大无偿献血表彰和公益广告宣传力度,健全完善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报销返还机制,积极建立固定的无偿献血者队伍和志愿者服务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开展临床输血业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完善临床用血申请、审批程序,严格把握输血指征,合理科学用血,减少血液浪费,杜绝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防治职业暴露。卫生、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协作,积极探索建立因“窗口期”等无过错输血导致的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保险机制,以解决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和接受输血治疗者的后顾之忧。

  六、做好救治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一)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适当增加艾滋病治疗定点机构。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艾滋病治疗中的作用,对艾滋病病人出现的不适症状进行中医药调治。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诊疗质量。
(二)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发改、卫生、人社、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我市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涉农区县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工作紧密结合,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

  (四)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综合诊疗能力建设,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我市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检测和病人抗病毒治疗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与卫生、民政等部门配合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定防治规划,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艾滋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实施分类指导,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将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有效防控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头作用。

  (三)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各区县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做好职业暴露防护工作,为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建立保险制度。

  (四)加大科研力度,加强国际国内合作。加强防治效果评估,科学指导防治工作。加大对艾滋病防治策略、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技术、医疗救治等方面科研工作的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和外省市的防治经验,提高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五)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防治资金,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捐赠。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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