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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工业稳增长促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8-17 生效日期: 2012-08-17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应对当前工业大幅回落态势,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包保 对亿元以上重点企业,分别由市级领导、各区县(市)和市直相关部门包保,采取多种措施帮助企业落实相关政策,及时解决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推进新建企业快速投达产 对新建投产入统企业,且当年工业总产值超过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2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

  

  三、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对工业总产值2000万元至1亿元企业当年增加产值2500万元以上、1亿元至10亿元企业当年产值增长25%以上、10亿元至50亿元企业当年产值增长20%以上、50亿元以上企业当年产值增长15%以上的,分别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

  

  四、对纳税大户和纳税增量大户给予奖励 对工业企业纳税总额超过5000万元或缴税总额比上年净增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缴纳地方级税收比上年净增部分的10%给予奖励。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产品有市场、成长性好、拉动作用强的企业,因缺少流动资金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担保贷款,给予降低担保费用0.5个百分点的优惠。

  

  六、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支持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对申请贷款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采取知识产权抵押、企业从业人员个人资产抵押、公务人员担保等灵活担保方式,并给予快速办理担保手续,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银行见保即贷。

  

  七、减轻企业负担 对列入包保范围的重点工业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落实优化纳税服务和社保费用征缴方面的具体措施。同时,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工商部门给予免收小微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年检和补(换)证照费;国税部门给予免收小微企业税务登记、发票工本费,并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减免所得税。

  

  八、支持企业开展促销活动 凡由市政府组织企业参加的展会,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助;凡由市政府组织到外地召开的我市地产品专业展会和产品推介会,给予100%的场租费补助。

  

  九、提高地方产品配套率 为促进各类工业企业共同发展,鼓励使用地方配套产品,对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配套当地产品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新增配套额的5%。给予奖励。

  

  十、鼓励优先使用地方产品 对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集中采购商品、出租车更新、市级医保目录制定及药物招标采购等,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鼓励优先选用本地产品。对使用本地产品较多的项目单位,可直接向市工信委申报,由工信委组织相关部门评定为地方产品采购先进单位的,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做大规模企业总量 加大对规模企业的培育力度,增加规模企业数量,做到应统尽统。以上年度核定的基数为准,每纯新增1户规模以上企业,奖励企业所在区、县(市)政府10万元。

  

  十二、强化责任目标考核 依据年初确定的目标,强化对工业经济运行责任主体目标的年终考核,对完成年度考核指标好的区、县(市)政府,分档次给予表彰奖励。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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