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7-12 生效日期: 1986-07-12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6]财税外字第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范围和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财政部先后以(86)财税字第103号、第172号文对部分产品作了规定,现再对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化妆品范围包括:香粉、胭脂、眉笔、兰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税率也减按40%征收; 
  护肤护发品范围包括:雪花膏、面油、面蜜、发蜡、发水。税率按30%征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