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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区庭院环境建设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01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政发[1989]32号
  为进一步改善住宅区的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绿叶杯”竞赛活动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进行住宅建设,其投资中必须含有环境建设配套费。凡一九八五年后新建的住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含附属建筑)提取十元的环境建设配套费(其中绿化植树三元),用于住宅区的植树绿化和道路等铺装。对已进行部分环境建设的住宅区,应继续配套完善。 
  凡在规划上已确定有居住区小游园的,建设单位按其面积数量,每平方米绿地二十五至三十元,一并纳入住宅区建设总投资中。 
  二、环境建设配套费,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交纳。市综合开发办委托所在区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建设设计、施工和管理。如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和管理,需将设计方案和投资安排报市综合开发办审核后,按期进行建设。但必须在开工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预交三元环境建设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保证金返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执照时,必须同时提出住宅区的环境建设设计方案,确定绿化、硬化指标;城市规划部门在联合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同时审查住宅区的环境建设设计方案,凡未达到规划所规定环境建设指标的,不得发给施工执照。 
  四、住宅区的环境配套建设,应与工程同步进行,同时验收,其中绿化部分最迟在住宅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完成。对既不按期自行建设,又不如期交纳环境建设配套费的,由区城建局按《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覆盖城市裸露地面的规定》,向建设单位征收土地裸露费,同时规划部门也不再批给新的住宅工程项目。 
  五、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拆除暂设工程,清除垃圾残土,平整场地,达到工完场清。建设单位应按原批准的设计及时完成环境配套建设。 
  六、凡按规划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建成后,任何部门不得再零星插建。对侵占绿地、破坏树木花草的,由市、区城建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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