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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对《关于如何适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11 生效日期: 1995-07-11
发布部门: 林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林函策字[1995]137号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你厅《关于如何适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林办函字[1995]1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第  条、第 十一 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不分林区与非林区,都必须遵守本法。 
  二、《森林法》第 三十三 条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二条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件,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至于哪些地区是“林区”,根据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例》和林业部的有关规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凡运输木材、木制品和木制半成品,都必须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分为出区木材运输证和区内木材运输证两种”。我们认为,以上规定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木材运输管理上将内蒙古自治区范围都作为“林区”对待。因此,对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都应当按《森林法》第 三十三 条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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