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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明确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8 生效日期: 2002-02-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2]69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经贸委(经委): 
  为进一步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用户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2]9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供电企业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 
  二、对新增双电源或多路电源用电户,按合同约定容量最大的一路电源停收供(配)电贴费;其余各路电源按合同约定容量收取供(配)电费用,费用标准按苏价工[2000]2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临时用电户应在临时用电期限内向供电企业交纳临时用电定金,临时用电期限由用户按2年及以内、3年、4年三个档次选择后与供电部门约定,定金标准分别为每千伏安100元、200元、300元。用户在约定期限内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的,全额退还定金;超过约定期限的,每天扣除千分之3的定金;超过约定用电期限土年的,定金不退。 
  四、供(配)电贴费政策调整后,对一户一表改造并容量在日千瓦及以下的居民用电户仍应承担材料、施工费,其标准按苏价工[2000]72号文件执行;容量超过8千瓦的,材料、施工费标准另行下达。非居民用电户按实承担应该自建部分的工程费用。 
  四、以上通知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2002年3月1日前一般用电户已按原规定交纳供(配)电工程贴费的,供电企业不再退还;一般用户已经交纳供(配)电工程贴费但未结清的,剩余部分不再向供电企业交纳。 
 
 
200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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