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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4年10月16日颁发了<<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桂政发【1994】84号),决定在全区开征燃料油教育附加费。为使燃料油教育附加费做到足额征收,全额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凡在广西境内购买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规定交纳教育附加费。
二、代收、代征单位。凡在广西境内负责燃料油经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含自治区石油总公司下属的加油站、驻桂部队各加油站及其他国营、集体、个体加油站),均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84号文件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向购买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按标准代收燃料油教育附加费。代征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国家、地方税务部门及石油公司确定。
三、教育附加费上缴办法。燃料油教育附加费原则上实行先代收后上缴的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代征单位按季向代收单位一并收取。如各代收单位不按规定代收,代征单位除按规定向代收单位以进油量为基数收足教育附加费外,还要根据情况处以罚款。处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为加强审计监督,开征燃料油教育附加费一律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专用收款收据”。
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各项教育附加费征收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