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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燃料油教育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13 生效日期: 1995-12-1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4年10月16日颁发了<<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桂政发【1994】84号),决定在全区开征燃料油教育附加费。为使燃料油教育附加费做到足额征收,全额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凡在广西境内购买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规定交纳教育附加费。 
  二、代收、代征单位。凡在广西境内负责燃料油经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含自治区石油总公司下属的加油站、驻桂部队各加油站及其他国营、集体、个体加油站),均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84号文件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向购买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按标准代收燃料油教育附加费。代征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国家、地方税务部门及石油公司确定。 
  三、教育附加费上缴办法。燃料油教育附加费原则上实行先代收后上缴的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代征单位按季向代收单位一并收取。如各代收单位不按规定代收,代征单位除按规定向代收单位以进油量为基数收足教育附加费外,还要根据情况处以罚款。处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为加强审计监督,开征燃料油教育附加费一律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专用收款收据”。 
  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各项教育附加费征收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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