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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0 生效日期: 2003-10-10
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委办[2003]60号

  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在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这对深化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机构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构筑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任务,根据“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在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消除企业退休人员的顾虑,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目标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目标是:在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退休人员与企业相分离,人员由社区管理。200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要达到85%左右,其中,杭州、宁波市本级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他市本级达到85%左右,各县(市、区)达到80%左右。2004年,全省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要达到95%左右,其中,市本级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各县(市、区)达到90%左右。2005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建立起与社区建设进程相适应、规章制度完善、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管理服务体系。 
  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形式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前,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由街道(乡镇)社区管理、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等三种形式,今后逐步实现由街道(乡镇)社区管理。 
  (一)在各市、县(市、区)、镇建城区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镇、社区的劳动保障综合服务机构管理。这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形式。 
  (二)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居住的退休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对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 
  (三)在乡、村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暂由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四)对因改制、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其退休人员已由主管部门托管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目前可作为过渡,待社区建设比较规范后统一纳入社区管理。 
  (五)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的企业及原行业统筹单位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街道的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六)企业退休人员中由省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移交、管理问题,另行规定。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街道、乡镇、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三)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四)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办理丧葬费、遗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五)组织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七)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五、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经费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2002]19号)等文件的要求,切实抓紧抓好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机构的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个到位。 
  (一)街道、乡镇要设立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机构,社区要设立专门的工作站。具体人员编制,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编制部门确定。要统筹解决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机构的工作场地,要优先予以安排落实。 
  (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机构在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为下岗失业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组织开展再就业服务协理社会保险有关事务;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原已建立劳动力管理服务机构的街道、乡镇,名称不统一、职能单一的,要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规范,做到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等职能同步到位。 
  (三)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在机构筹建初期,各地政府应安排一定的开办经费,配备必要的设备,为其开展正常工作创造条件。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六、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 
  (一)移交办法。退休人员移交可采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具备移交条件的企业,要移交退休人员档案和原来由企业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使的职能,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及退休人员丧事料理、困难走访等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如原企业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可将其有关费用一次性提留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二是暂时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企业,可只移交退休人员名单、基础档案卡和原来由企业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使的职能,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丧事料理、困难走访等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三是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居住集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退休人员,可暂由企业退管组织代管,但要创造条件于2005年底前向街道、乡镇、社区移交。 
  (二)移交手续。列入移交范围的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签订移交协议书,具体明确原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在个人集资款偿还、医疗费报销等方面企业拖欠个人债务的解决办法和时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机构要与退休人员所在企业签订工作协议书,具体明确街道、乡镇和企业之间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具体移交程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街道、乡镇制定并指导实施。企业或其主管部门退管组织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 
  (三)档案管理接收。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方式,按照有关规定,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七、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组织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在医药费结算方式上对社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予以适当照顾并提供方便。组织部门要指导和帮助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及时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计划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坚持社区服务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持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及时向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编制部门在核定编制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员额,以保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目标和任务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各市的工作方案要于2003年11月10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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