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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3 生效日期: 2003-09-03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1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三日 
 
 
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1999年普通高校扩招后,从今年起我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总量增加。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就业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利于毕业生充分就业,有利于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专业学科建设,有利于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为目的,积极推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使毕业生在实施科教兴育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市场和指导服务体系,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快捷方便的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指导服务、培训服务,尽快真正实现“双向选择、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改革目标。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优先从毕业生中招录。 
  (二)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可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主进人。其中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编制和财政支出的情况下,可自主选聘毕业生。 
  (三)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空出岗位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选拔一部分合格高校毕业生任教。 
  (四)积极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03年起,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基层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并在报考研究生或报考党政机关及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岗位时予以优先。 
  (五)积极鼓励和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交收费项目及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青财综[2003]732号)执行,并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的标准在现有的渠道中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六)积极支持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档案转到该非国有单位注册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实行人事代理,一年内免交人事代理费。其户口可转至接收单位注册地单独立户,也可在家庭所在地落户。用人单位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七)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属院校毕业生,原则上先派遣到生源地。毕业生在生源地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后,既可以在生源地择业,也可以跨地区择业。其户口、档案根据本人要求,允许在学校保留一年,也可转到生源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毕业生待就业期间免缴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费。公安机关按规定及时便捷地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三、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待就业的毕业生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一)毕业时末联系到就业单位而派到生源地主管部门报到登记的毕业生,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在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已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二)毕业后长期找不到工作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免费参加社会急需专业的职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启动“毕业生就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三)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四、坚持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确定高中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的重要依据 
  (一)今后在制订和实施大中专学校发展规模时,要明确树立“就业意识”,充分考虑就业因素对学校发展的重大影响。 
  (二)从今年起,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省属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将就业率作为学校评估的重要指标。 
  (三)今后对社会需求不大或因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就业率低于省属大中专学校平均就业率的学校和专业,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甚至停止招生。 
  (四)改革招生计划编制方式。今后在编制招生计划时,将各校、各专业就业状况、就业质量、就业比率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进行分析对比,进行必要的论证,使招生计划更加适应社会需要。 
  五、以适应社会需要为前提,进一步调整学科专业结构 
  (一)要突出高校在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中的主体地位,积极主动地抓好适应性调整。各学校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市场变化以及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学科专业,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增强专业适应性,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各类人才。 
  (二)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在高校专业设置和调整中的宏观调控职能,对社会需求量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专业,实行干预性调整。严格实行高校年度新增设专业不超过3个的限制。对毕业生就业率低于省属高校平均就业率的,适当控制其专业总数,原则上每增设一个新专业的同时,撤销一个就业率较低的旧专业,以引导高校进行专业结构调整。省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公布全省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情况。 
  (三)严格控制部控专业及学校核定学科门类外专业。为避免长线专业重复设置,今后原则上不再增设我省高校中已设有的财政学、金融学、会计学、法学、工商管理、旅游管理、侦查学、治安学等部控专业。已重复设置的要按各高校的办学方向逐步理顺,避免过度竞争。严格控制增设其他部控专业。 
  (四)高中等学校应增强办学的灵活性,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改变专业学习方向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同时可采取毕业生到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参加3个月到6个月的职业培训并参加职能鉴定的办法,促进毕业生就业。 
  (五)高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主动调整专业结构,改革培养模式,突出职业特色,加强实践教学,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增强毕业生主动适应社会的能力。 
  (六)学校要从学生入校开始进行就业指导教育,并使之贯穿于整个学生在校阶段。就业指导课应作为一门公共必选课纳入正常的教学体系,原则上总课时不得少于20课时。 
  六、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一)省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在校生规模在2000人以下的,必须保证1名毕业生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在校生规模在2000-5000人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在校生5000人以上的,根据学生人数相应递增专职人员。 
  (二)学校应在年度预算中,按不低于全部学费1%的比例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本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省财政每年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 
  (三)各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设有专门用于开展招聘洽谈活动、发布信息和进行就业技能培训等的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 
  (四)省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青海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各学校要以此为平台建立就业信息网络,开展网上信息交流,并逐步与省内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七、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广大毕业生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毕业生并做好就业工作。 
  (二)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教育、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等部门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各级政府、各学校也要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针对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对应措施,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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