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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建立杭州市房地产价格监测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8 生效日期: 2003-02-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杭价服[2003]27号
各区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房地产价格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及时监测和掌握我市房地产价格动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有关房地产价格监测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测通知如下: 
  一、价格监测品种 
  (一) 土地出让价格:包括土地招标、拍卖价格。 
  (二) 房产成交价格: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价格。 
  1.新建商品房价格:包括住宅(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宅商品房、别墅等高档住宅商品房)价格和非住宅(写字楼、营业用房)价格。 
  2.存量房价格:包括住宅价格和非住宅价格。 
  (三)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住宅(普通住宅、别墅等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和非住宅(写字楼、营业用房、停车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四) 房屋租金标准:包括住宅(公有住房、普通私有住房、高档私有住房)租金和非住宅(写字楼、营业房)租金。 
  (五)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包括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买卖代理、房地产租赁代理、房地产代办交易服务)收费、房地产评估收费和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 
  二、价格监测方法 
  建立房地产价格监测网络,采用点面结合、条块结合、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结合的方法,具体如下: 
  (一) 对列入价格监测范围的品种,设立价格监测点,建立价格监测网络,定期向市物价局报送价格信息。 
  (二) 土地出让价格的监测,由市物价局确定监测点。各监测点按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每季度末向市物价局提供土地出让价格信息。 
  (三) 房产成交价格的监测。新建商品房价格的监测点由市物价局根据商品房的销售情况以及房地产的开发布局,选择不少于10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作为监测点,各监测点按附件二、经济适用住房按附件三的内容和要求,于每月下旬报市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价格的监测点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楼盘的销售情况进行调整。存量房价格的监测,由市物价局选择5一8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监测点,由各监测点按附件四的内容和要求,于每月的下旬报市物价局。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和房屋租金的监测实行季报,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按所属区域为单位各选择2至3家监测点,并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按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的内容和要求,将信息汇总后于每季末报市物价局。 
  (五)市物价局对上报的房地产价格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通过《杭州价格信息》和杭州价格网向社会发布,并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省物价局。 
  三、做好价格监测工作的要求: 
  (一)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重大,政府和群众十分关心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情况,做好房地产价格监测工作有利于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二) 建立房地产价格监测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按规定的要求,及时填报。 
  (三)房地产价格种类多、变化快,且大多为非标准化商品或服务价格,工作量大,难度高,时效性强,因此上报的价格要实事求是,报送的价格能如实反映客观实际,并注重时效性、准确性、科学性。 
  附件略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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