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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部署对医药、食盐和粮油经营单位及商家开展价格自查和重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7 生效日期: 2003-02-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3]5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针对前段时间广东部分地区出现的两次抢购风潮,各级物价部门在省局的统一安排下,迅速行动,周密部署,积极开展打击不法商贩哄抬价格的工作。前一阶段的工作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一度出现的抢购和哄抬价格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部分药品和食品价格已经逐步回落到正常的价格水平,有效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巩固取得的工作成果,严厉打击不法价格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医药、食盐和粮油经营单位、商家进行政府定价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及重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价格检查部门要立即部署开展对药品、食盐和粮油经营单位有关经营品种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自报工作。要求市级医疗单位、医药公司和大型药品连锁店等经营者要将其销售的所有规格的罗红霉素、板蓝根、抗病毒口服液等抗菌类药品,或有关经营者销售小包装食盐等政府定价商品的价格执行情况,市级粮油企业及其下属门市部将其经营的各等级大米及食油明码标价的执行情况于2月21日前报市物价部门,物价部门要进行抽查。各地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要酌情从轻处理;对被查出的问题则要从重处理。 
  二、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哄抬价格的不法行为。各地要保证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畅通,并要认真落实专人值守的工作制度。各级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受理各种形式的群众投诉,做好登记、移交、查处、反馈等工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同时,还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在各种媒体上公布12358价格投诉电话和宣传有关价格管理政策,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举报哄抬价格等不法价格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前段时间哄抬部分药品和粮油食品价格等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以起到对不法经营者的震慑作用。 
  三、各地要根据经营单位及商家自查自报及群众举报的线索,及时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及调查。 
  四、加快处理哄抬价格等违法案件。各地对已查实的哄抬价格等违法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在不违反《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处理结案工作的进度。对一些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充分运用各种处罚手段,给予严肃处罚,必要时可以提请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各地在2月28日前要将自查及重点检查、调查情况书面报省物价局直属分局。具体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物价局直属分局联系。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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