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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城市商品房地产贷款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4-01 生效日期: 1985-04-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一、贷款原则 
  贷款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到期归还,确有实效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 
  1.经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城市商品房地产业务的经营单位,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结算帐户的,因经营周转的需要,可向开户行的储蓄部门申请本贷款。 
  2.补贴本单位职工购买商品住宅的城市企、事业单位(简称补贴单位,下同)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帐户的,其补贴资金暂时不足者,可向开户行的储蓄部门申请本贷款。 
  三、贷款条件 
  1.经营单位必须将全部营运资金通过当地工商银行结算,其自有资金占需用资金的50%,并交验有关部门批准经营商品房地产业务的证件。 
  补贴单位必须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专用基金帐户,其自有补贴资金占需用补贴资金的50%,并交验有关单位商品住宅准购证。 
  2.申请单位必须提供还款资金来源,落实还款计划。取得银行贷款后,必须专款专用,信守贷款合同,保证到期归还。 
  3.申请单位必须填写贷款申请书,由上级主管单位作保,承担借款单位到期偿还本息的经济责任。经贷款行调查核实并审批后,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借款单位填写借据。 
  四、贷款额度 
  经营单位和补贴单位的贷款额度由贷款行按照实际情况掌握,最高以不超过所需全部资金的50%为限。 
  五、贷款期限 
  由借款单位根据经济能力选定。经营单位和补贴单位借款期限为一年,个别不得超过二年。 
  六、贷款利率 
  经营单位和补贴单位的贷款利率为月息六厘六(即6.6‰) 
  逾期归还贷款者,逾期归还部分,加收20%的逾期利息。 
  如遇利率调整,按调整时有关规定执行。 
  七、贷款归还 
  1.贷款可以到期一次归还,亦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利随本清。 
  2.如遇借款单位机构撤并,应在撤并前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到银行办妥归还贷款的转移手续。如借款单位撤并后仍不办理归还贷款转移手续者,得由作保单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责任。必要时银行得从借款单位或承保单位的存款中扣收贷款本息。 
  3.借款单位不信守借款合同者,借款行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或转让贷款者,贷款行除立即收回全部贷款外,并按应收贷款利息加收20%违约金。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行有关章则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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