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房政字[85]第039号、 京宗字[85]第008号
北京市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民族宗教科:
自落实宗教房产政策以来,发现有的区、县房管部门在处理企事业单位使用宗教房产过程中,不征得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擅自同意拆除寺庙、道观、教堂以及附属房屋,致使宗教界人士反映很大,使党的宗教政策受到影响。对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为防止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88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再次重申:为利于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今后凡遇有需要拆除宗教房产时,必需先与宗教事务部门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特此通知,希望遵照执行。
198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