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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初步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10-24 生效日期: 1984-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
发布文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物价监督检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违反物价纪律的案件进行了检查处理,据二十六个省、市、自治区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二年查处了各种违反物价纪律案件二十九万起,其中非法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大案达七百起,没收非法收入和罚款共五千多万元;通过检查整顿,提高了干部、职工遵守物价纪律的自觉性,推动了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培训和锻炼了物价检查队伍,涌现出一批模范执行物价政策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积累了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 这些工作对落实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 稳定经济,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都起了积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支持。
  当前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同志在新形势下对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没有把这项工作放在适当位置,在搞活经济中,相应的管理制度没有跟上,一些政策规定不够明确;随着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的发展,物价监督检查的任务日益加重,而物价检查机构不健全, 力量弱, 与繁重的工作任务很不适应;检查监督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一些经济部门的检查工作没有切实开展起来;检查制度和奖惩办法不完善,检查处理工作存在着阻力,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处理不够及时。
  最近,国务院批准在地方各级物价部门设立物价检查所,增加物价检查人员二万人,要求物价部门切实发挥监督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统一思想,正确认识物价监督检查的重要作用
  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既要采取经济手段,又必须进行行政干预,两者不可缺一,特别是在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中,加强经济监督更为重要。今年六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强调加强财政纪律,这个问题从中央到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十分注意。物价部门对有关部门和企业执行物价政策,遵守物价纪律负有监督责任,应该把物价检查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当前改革经济体制,实行以责、权、利三者相结合的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调动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是也要看到,企业自主权扩大以后,全局利益同局部利益的矛盾,大量地反映到价格上,一些企业热衷于局部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违反物价纪律的现象频繁发生。这一事实充分说明,经济越是搞活,越要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信心,进一步把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做好, 以保证国家物价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

  二、逐步扩大检查范围,确定检查重点
  根据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物价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一)监督物价方针和政策的执行;(二)监督作价办法和收费原则的执行;(三)监督商品价格、运价和收费标准的执行;(四)对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和处理。
  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是:(一)对工业、商业、物资供应、对外贸易、交通邮电、文教卫生、修理服务、旅游等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进行物价监督检查;(二)所有工农业品的购销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同人民生活直接相关的非商品收费,都在被监督检查之列。
  物价部门随着检查机构的健全和检查人员的增加,要逐步扩大检查范围。不仅要查基层单位,还要查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作价办法,是否按权限办事。对工业品不仅要检查零售价格,还要查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物资部门的供应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及超产加价、临时定价、地方定价和协作物资的价格,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和规定。对农产品不仅要查收购价格和零售价格,还要查调拨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议购议销价格,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和规定。对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也要认真检查。
  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很广,工作必须要有重点。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价格,都应列为检查重点,同时,还要因地因时制宜。工作有了重点,可以集中力量,解决各个时期的主要矛盾,使监督检查工作更加深入。
  要注意使物价检查工作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结合起来,通过检查发现矛盾,针对企业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企业端正经营方向,提高经济效益,使他们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三、 物价部门同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把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搞好
  各级物价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督促指导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物价检查工作。要调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依靠他们做好工作。要在他们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认真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一些重要部门和大企业,更应重点检查。对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要认真查实,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重大案件的处理意见,要报请政府批准。
  工业、商业、物资供应、对外贸易、交通邮电、文教卫生、修理服务、旅游等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责本系统的物价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随时进行重点抽查。对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和违纪案件,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凡属应该处理不予处理的,或处理不当的,物价部门有权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处理或直接进行处理。
  对企业缺斤短尺、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的行为,业务主管部门有责任检查纠正和处理。物价部门要组织义务物价检查员,按街道分片负责,对零售商店和修理服务业进行物价检查,监督他们执行物价政策和纪律,对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可以依照权限规定进行处理。
  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

  四、 加强物价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各省、市、自治区、地区、大中城市和市辖区、县(市)都应设立物价检查所,行使物价监督检查的职权, 受同级物价部门的领导。 按照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物价检查工作。
  各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联合通知要求,抓紧物价检查所的组建和人员的选调、录用工作。录用人员要保证质量,实行全面考核。
  要加强检查人员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为此,地、市以上物价部门要汇编有关的物价政策、法令和适用的教材,分批培训新增加的物价检查人员。要教育所有物价检查人员,努力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熟悉业务,掌握政策,严守纪律,胜任本职工作。

 

  五、 严格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
  为了严肃物价纪律,保证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规定的正确执行,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广大工作人员,加强政策观念、全局观念、法治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做到有奖有罚,奖惩分明。
  为了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对于模范执行物价政策成绩卓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坚持原则敢于斗争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应按照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有区别地进行处理。情节轻、态度好的,可从轻处理;情节严重或态度不好的,除了要加重经济处罚以外,有的还要建议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主要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党纪和行政处分,这对端正党风和维护政纪都是必要的。对构成犯罪的案件,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凡是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其非法收入都要退给用户,或予以没收,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便宜。
  物价部门检查处理违纪案件,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勇于负责,要排除阻力,严格执法,不徇私情,秉公处理。对典型案件,在查明属实以后,可以在报纸上公开宣布处理决定,以发挥政策的威力。要实事求是,正确掌握政策,防止发生偏差,凡是属于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正当经济活动,要给予支持和保护。处理案件要允许申诉,确实处理不当的,要及时纠正。

  六、 建立健全物价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近年来各地的经验,为了使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1. 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各级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自查、互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的制度。2. 立案建档和处理审批制度。凡构成违纪行为和案件的都应登记立卷和立案建档。对案件的处理要建立审批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也应登记建档,做为考核评比的依据。3. 统计报告制度。对于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地方各级物价部门要按期统计上报,万元以上的大案和处理情况,各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应及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除以上基本的制度以外,各地物价部门还应按照实际情况建立其他必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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