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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出版物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2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2002]2065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出版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88号文件中“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之规定,并参照《出版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至第 六十六条的相关行政处罚类别,现对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增值税先征后返适用政策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对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处罚行为,均以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式处理意见为基础。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不予认定或暂缓、取消退税资格的处罚。(一)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的出版物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已经退税的出版单位追回以前年度该出版物所退付的税款; 
  (二)在申请退税期间内(2001-2005年)受到过停业整顿(含内部整顿)行政处罚,或者3次(含3次)以上其他行政处罚的出版单位,取消其全部出版物(含自办报、刊)处罚期所在年度的退税资格,次年进行重新认定; 
  (三)未通过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出版单位,取消其全部出版物(含出版单位自办报、刊)当年的退税资格,次年重新认定; 
  (四)违反国家《统计法》和《北京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能按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完整地提供新闻出版统计数据的单位,按情节轻重,暂缓或取消出版单位全部出版物(含自办报、刊)当年的认定或退税资格,次年进行重新认定; 
  (五)对于提供虚假“非退税图书剔除明细”、“退税出版物销售情况”的出版单位,一经查实,应追回提供虚假非退税图书明细年度已退付的税款,并取消两年一般增税先征后返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会计法》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单位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出版单位的出版范围、出版内容发生变化后,应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手续,重新开具认证函,并需在六十日内,持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的认定函,到北京市财政局及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新认定。逾期不办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 
  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作为北京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专员办通报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处理情况。对于退税审核中发现的出版单位的违规行为、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处理情况等重要的信息应及时相互通报。 
  三、凡被取消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的出版单位,处罚期满后,均需依据《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财驻京监[2002]73号)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四、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受新闻出版总署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8号)第一、第四条规定的出版单位及其申报的出版物进行认定前的初审并发给《出版单位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证函》。列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范围的图书、报纸、期刊,其出版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开具《出版单位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证函》: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单位的出版范围,应当列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范围的报纸、期刊的名称,图书的种类、数量以及出版发行情况等; 
  (二)图书、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出版社登记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或《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党政和人大、政协及工、青、妇机关报、机关刊物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其享受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需提供发行图书目录; 
  (五)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教学用书目录的规范性文件; 
  (六)列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范围的报纸、期刊的样报、样刊。 
  五、认证函出具部门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 
  查询电话: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84253629 
  六、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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