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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地方产业工会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2-17 生效日期: 1981-02-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
发布文号:
四川省财政厅、卫生厅、总工会:   川工发(80)262号来文收悉。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1953年6月24日(53)卫财医工联字第3号、(53)会通字第43号联合通知的规定,地方产业工会的工作人员,应与地方总工会工作人员一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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