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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3 生效日期: 2001-09-03
发布部门: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珠地税发[2001]328号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1]432号)转发给你们,对教育培训收入征免营业税、所得税有关问题,市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普通学校以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从事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经市委珠委办〔2000〕37号文批准设立的珠海市老干部大学视作普通学校;其从事老干部教育取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核拨款项)暂比照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 
  “学历教育”是指上述学校在所招学生学完规定课程,达到规定要求或规定学分后便可取得国家承认的小学、初中、高中(职中)、技工、中专、大专、大学、研究生或搏士后毕业证书的教育劳务。对上述学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从事外语结业证、会计证、技术工种的上岗操作证及其它各类资格证书以及职称证书等的辅导、培训、教育所取得的收入均应依照国家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对教育机构开办单科学历教育培训班,在其组织学员参加统一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成人教育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后,能提供学员学历证明的,向该部分学员收取的学费可从当期应纳税额中给予减除。 
  二、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提供非学历教育(如举办各种性质的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该项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成本额应单独核算,凡不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所取得的收入,均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能准确划分收入额的,可按市局规定带征率带征企业所得税。 
  三、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其他教育培训单位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如系由个人独资、合伙兴办,不论是否从事学历教育,按照粤地税发〔1998〕263号文规定,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帐册不健全的按规定带征率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支付教师工资薪金或临时聘请的教师(包括外藉教师)的劳务报酬(包括各种名目的补贴)时,均应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1]43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1]2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社会力量办学从事学历教育是经过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你市社会力量办学从事学历教育,凡依照你市物价、教委、财政、民政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1]66号)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以及取得非学历教育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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