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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0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所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海关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评定适用A类管理企业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的,海关应随即调整其管理类别。

  二、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不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三、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

  四、1999年6月1日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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