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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青少年咨询小组设置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2 生效日期: 2005-12-1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青贰字第094020029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青贰字第0940200295号令订定发全文13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本要点依据94年6月30日行政院青少年事务促进委员会第六次委员会议决议委由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订定并执行。

二、行政院青少年事务促进委员会为实现公民社会愿景,提升青少年公共参与,广纳青少年意见,建构青少年参与政府决策机制,特设置青少年咨询小组(以下简称本咨询小组)。

本咨询小组代表之产生,由本会成立遴选委员会办理之,该遴选委员会之组成及本咨询小组代表遴选作业方式另订之。

三、本咨询小组设置青少年代表15至21人,任期一年,得连任一次;本咨询小组代表遴选时应兼顾年龄、性别、族群及区域分布之平衡及公平、公开等原则。其中单一性别代表人数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本咨询小组互选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召集人召集会议并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无法视事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如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主持会议,由与会之本咨询小组代表互推一人担任之。

四、本咨询小组代表应为年满12岁未满25岁(即12~24岁)之中华民国国民,对青少年议题有兴趣或关心,并具有参与公共事务、参与志愿服务或参与社会公益团体活动之经验者。

五、本咨询小组代表之权利如下:

(一)出席青少年咨询小组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

(二)推选及被推选为本咨询小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

(三)推选及被推选代表列席行政院青少年事务促进委员会预备会议及正式会议。

(四)出席会议时享有公平发言之机会。

(五)领取出席会议交通补助费。

(六)其它符合青少年代表身分之权利。

六、本咨询小组代表之义务如下:

(一)亲自出席或列席本咨询小组各项相关会议。

(二)出席各项会议之前搜集青少年意见。

(三)遵守本咨询小组之相关决议事项。

(四)维护本咨询小组声誉。

(五)其它符合青少年代表身分之义务。

七、本咨询小组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就青少年相关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并得视需要配合行政院青少年事务促进委员会会议时间召开临时会议,针对该会议提案进行讨论。

八、本咨询小组幕僚作业由本会办理;本咨询小组会议决议或建议事项,由本会提报行政院青少年事务促进委员会参采。

九、本咨询小组得推派代表二人列席行政院青少年事务促进委员会预备会议及委员会议,代表本咨询小组提出意见。

十、本会得遴聘相关业务主管或学者专家担任本咨询小组顾问,协助本谘询小组运作。

十一、本咨询小组代表为无给职,但集会时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补助费用;顾问列席会议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及交通补助费用。

十二、本咨询小组运作所需经费由本会编列预算支应。

十三、本要点由本会报请行政院青少年事务促进委员会备查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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