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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货物运费、装卸费分摊问题的几项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3-21 生效日期: 1985-03-21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随着铁路部门对铁路货物装卸费率的改革,运费与装卸费分别开单核收,给商业、供销发、收货单位的商品运输费用如何分摊带来一些新问题。
  现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作如下规定:   一、对实行送货制的商品,送货到要货单位的运费和装卸费用,均由发货业务单位承担;对有些商品负责送到收货单位所在地或邻近车站交货的,其卸车费由收货单位承付。
  二、对集中办理运输单位或几个业务单位,采取多品种合装整车的装卸费,可按照收取运费的方式,开具运杂费分割单,向收货单位结算。
  三、供货合同交接办法中对运杂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原有关规定办理;如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对运杂费用的负担有明确划分的,按购销双方的规定办理。
  以上(包括整车和零担)请即转告所属有关单位按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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