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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江苏省长江港口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9-04 生效日期: 1998-09-0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1998]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我省地处长江下游,具有理想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建港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沿江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积极筹集资金建设了一批港口、码头,对推动沿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也出现了一些重复建设、盲目建设、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现象。为保证我省长江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加强对港口建设的规划管理,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加强港口建设的规划管理 
  港口建设要贯彻“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大中小结合和专业系统配套。 
  省计经委、交通厅要根据《防洪法》、长江干流防洪规划、岸线开发利用规划和全国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江苏省长江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由交通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属交通部和港口所在市双重领导的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由市计委和港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报交通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后实施;其他地方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由港口所在市负责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实施。 
  冶金、石化、煤炭、化工、电力、建材等工业部门以及内、外贸部门自建码头应在省长江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指导下进行,做到与地方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相衔接。 
  凡没有编制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港口城市要抓紧编制港口总体布局规划,不符合港口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能安排建设。 
  二、合理使用长江岸线 
  港口码头建设必须合理使用长江岸线。省建立协调会议制度,由省计经委牵头,交通厅、水利厅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协调会,共同审议要求使用长江岸线的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协调各部门和单位在岸线使用过程中的矛盾,其日常工作由省计经委承担。凡需建设万吨级以上(包括万吨级)码头泊位项目需占用深水岸线规划,由省计经委、交通厅、水利厅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港口码头占用长江岸线必须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做到节约使用,综合开发,不得随意挤占深水岸线建设中小泊位和其他项目。 
  三、严格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鉴于港口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有待清理和解决,目前暂停审批没有港口规划或不符合港口规划的码头建设项目。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今后仍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港口码头,允许货主建设企业专用码头,允许中外合资、合作建设及经营码头泊位,但必须加强项目的管理。凡在沿江建设港口码头项目,不论项目规模大小、资金来源和部门隶属关系,均需报省或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建设港口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妨碍行洪通畅,项目立项前必须报省水利厅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原则下,经省交通厅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省计经委审批或上报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各级计委要严格把关,不得越权审批项目。 
  四、加强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 
  为便于掌握我省长江港口发展动态和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加强宏观监测和管理。沿江各市、县(市)计委要建立健全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制度,并严格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分析,报省计经委汇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把长江港口的规划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完善长江港口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充分发挥港口建设的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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