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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机构全民国防教育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1 生效日期: 2005-12-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局考字第094006597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考字第0940065973号令、国防部制创字第0940000698号令、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公训字第0940009584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全民国防教育法施行之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全民国防教育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政府机关(构)全民国防教育,依本办法行之。

  第3条 本办法以政府机关(构)所属人员为适用对象。

  前项所称政府机关(构),指政府各级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及公立学校。

  第4条 本办法实施方式如下:

  一、专班训练:开办全民国防教育训练专班。

  二、随班训练:于办理各项训练时,列入全民国防教育相关课程。

  三、专题讲演:利用集会等活动,举办全民国防教育相关讲演、座谈或研习。

  四、数位学习:利用中央主管机关制作之教学媒体或于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网站学习全民国防教育相关课程。

  五、其它学习活动。

  第5条 政府机关(构)全民国防教育之实施,由中央二级或相当二级以上机关、直辖市政府、直辖市议会、县(市)政府及县(市)议会办理或委任所属机关办理。必要时得委托相关机关(构)学校办理。

  前项教育所需之课程、师资、教材,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划,提供各机关(构)参考办理。

  第6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各机关(构)学校相关预算项下支应。

  第7条 本办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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