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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培育之大学办理中等学校师资职前教育专门课程暂行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9 生效日期: 2005-10-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中(二)字第0940134880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40134880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称本部)为提升师资培育水准,并执行师资培育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中等学校师资培育大学(以下简称各大学)申请新增师资职前教育专门课程,应依本注意事项规划办理,并报请本部核定。

各大学原已经本部核定之师资职前教育专门课程得继续办理,毋须再报本部核定。但修正科目表者,仍应报本部重新核定。

三、中等学校师资职前教育专门课程分国民中学学习领域专门课程、高级中等学校学科专门课程及职业群科别专门课程等三种。

前项国民中学学习领域专门课程适用于国民中学之学习领域;高级中等学校学科专门课程适用于各类型高级中等学校之一般学科;职业科别专门课程适用于职业学校各群科别、综合高中各专门学程之专业及实习科目。

前项三种专门学程之适用,得合并简称为中等学校任教学科(领域、群科别)。

四、各大学增修师资职前教育专门课程时,其培育之任教学科(领域、群科别)名称应与中等学校课程标准或纲要之学科(领域、群科别)名称相符。

五、各大学增修师资职前教育专门课程报本部审核前,应了解现行中等学校课程之各学科(领域、群科别)教材大纲或能力指标内容,开设之专门课程应具备适切之广度及深度。

规划职业学校群科别专门课程应注意职业学校之特质,并注重实习科目任教知能之培养。

六、各大学增修高中职师资职前教育专门课程规划之科目与学分数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各科教材教法及教学实习应列入教育专业课程科目,不得列为专门课程科目。

(二)专门课程科目与教育专业课程科目名称不得相同或相似,并不得重复采计学分。

(三)专门课程之学分数分为规划总学分数及要求总学分数二种。规划总学分数指师资培育之大学规划供学生之修习总学分数;要求总学分数指学生必须修毕之最低学分数。

(四)专门课程规划总学分数以四十五学分至六十学分为原则。

(五)专门课程要求总学分数不得少于二十六学分,分为必备科目与选备科目二种,必备科目必须全部修习及格,选备科目得由学生自由选修。

(六)专门学科各科目之开课学分数以二学分至四学分为原则,其超过四学分者,以四学分计入要求总学分数。但得以实修学分列在专门课程学分表内。

(七)专门课程应配合中等学校课程之各学科(领域、群科别)课程内容规划领域核心课程,其学分数以二学分至四学分为原则。

七、增修国民中学学习领域专门课程应依照本部91年7月9日台(91)师(3)字第91096207号函所列任教专门科目认定参考原则及内涵规划。

八、各大学增订专门课程,应以每一中等学校任教学科(领域、群科别)为单位,拟订师资职前教育专门课程规划说明书一式五份(含电子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并于当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或四月三十日前(分为二梯次,各校得自行选择一梯次)报教育部核定:

(一)规划概要

1.师资类别(国民中学、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

2.参加规划人员(含相关系所师资至少2名)

3.培育任教学科(领域、科别)名称

4.负责师资培育相关系所之名称

5.相关系所现行必修选修科目表

6.专门课程必备科目与现行中等学校课程标准、课程纲要内容之教材大纲或能力指标之对照及研究说明

7.学校内部审查程序说明

8.其它说明事项

(二)专门科目及学分对照表。

(三)专门科目及学分实施要点:包含专门科目及学分一览表适用对象、适用起始时间;学校、学生、教师应注意之事项、全校共同事项统一规定等(得附注于专门科目及学分一览表后)。

(四)自主检核表。

九、本注意事项发布实施后,已核定之专门课程学分表有修正者,应检具修正理由、修正之专门课程规划说明及修正对照表,连同原核定之文件于当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或四月三十日前(分为二梯次,各校得自行选择一梯次)报本部重新核定。

各师资培育之大学依规定应报本部核定事项,应于报本部前,先经学校内部会议审查通过。

十、师资职前教育专门课程学分表经报本部核定后,各师资培育之大学应于该表注明本部核定日期及文号后分送相关单位,并公告于学校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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