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上字(1998)153号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长春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长证监字[1998]10号)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069.54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571.56万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124.29万股,向前次受让转配股股东配售16.76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356.93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9年2月15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