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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征求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建议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0 生效日期: 2005-01-10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质函[2005] 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确认工作,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你局在充分掌握本地区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提出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建议(含已到期的2002年中国名牌产品)。
  提出目录建议,请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发展方向,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2、关系国计民生,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行业整体规模较大。

  3、行业集中度较高,主要企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较大,具有较高的顾客满意程度和品牌知名度。

  4、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此外,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应优先考虑;对出口创汇产品(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自主品牌)和替代进口产品要适当倾斜;农业类产品应经过标准化生产或加工,具有较高的产业化程度和一定的科技含量。
  符合以上四条原则的产品,要逐一填写'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建议目录基本情况表',数据必须真实可查,并按以上要求提供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请于2005年2月25日前以书面文件(一式二份)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我司。
  为了保证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的正常工作秩序,严肃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纪律,我司再次强调要求,有关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原则上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络,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报等业务。在申报和评价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省以下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各种费用,一律不得带企业到国家质检总局以及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汇报,不得请客送礼、'跑名牌',不得单独会见与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有关的任何人员。企业在申报中国名牌产品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国家质检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邮编:100088
  联系人:高勇
  电话:82262042、82260120
  电子邮件地址:gaoyong@aqsiq.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建议目录基本情况表(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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