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处函字(1986ぉ120号文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我局意见如下
1.《商标法》第 三十九 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工商部门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限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起诉被告应当是做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根据《商标法》第 三十九 条对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ぉ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ぉ要求侵权人根据被侵权人提出请求赔偿被侵权人损失(3ぉ对侵权人实行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不服在限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第(1ぉ项处理不应停止执行第(2ぉ(3ぉ两项处理暂时停止执行待人民法院做出处理决定后按人民法院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