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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经开区中天阳光美地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0 生效日期: 2004-11-10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重庆商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天·阳光美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重庆商社中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中天·阳光美地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中天·阳光美地有,一、环境绿化方面:小区绿化面积约26540平方米,绿地率30.56%,小区有面积约2500平方米的人工湖、湖滨步道观景平台、湖边长廊,有小桥、喷水池、标志广场、凉庭、叠水瀑布及多个湖中小岛,有特色中庭花园、绿茵草坪;小区种植有合欢、白兰花、山茶、迎春、海棠、红继木、八角金盘、金叶女贞、樟树等。二、配套设施方面:小区有商务、金融、休闲娱乐及长约100米的欧式风情街,有2278平方米的小区会所,会所内设台球室、乒乓球室、儿童游戏室、棋牌室、阅览室、健身房、壁球室、休闲茶吧,有幼儿园、室外游泳池等。三、智能化方面:有数字录像监控系统、可视对讲防盗系统、周界防越报警系统,住户家庭报警系统等。根据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中天·阳光美地符合提供优质服务按物价管理权限另行报批的要求。经现场查验,该大厦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基准价:多层住宅1.20元/平方米、月。该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为政府指导价。 
  有效时限: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经物价部门审定的正式文件生效之日止。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重新申报:该大厦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应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或经营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三)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四)特约服务收费: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管企业应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完善环境绿化和设备设施。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该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一次收费结束后的一月内应抄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查。 
  五、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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