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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滨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4 生效日期: 2004-08-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函[2004]103号
滨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滨价费发[2004]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规定,对滨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核定如下(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案件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实施收费前,该委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通知书,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 
  三、原省物价局批复的青岛、威海、济南、烟台、东营、日照、淄博、枣庄、济宁、临沂、莱芜、潍坊等十二市的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停止执行,改按本批复收费标准执行。今后我省其他市经批准新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其案件受理费亦按本批复收费标准执行。 
  四、本规定自二00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表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部分按50元交纳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5%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5%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5%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O.8%交纳 
  1000001元以上部分 按0.4%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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