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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劳动局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制度《通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2-01-01 生效日期: 1972-01-01
发布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劳动局
发布文号:

目前,改革临时工制度的工作,北京广东江西浙江安徽山东等省市已经基本搞完,其余地区正在由点到面地铺开,预计在四、五月份基本结束。
  在改革临时工制度的工作中,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务院的《通知》,并注意了控制职工人数的增加,掌握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数量。对于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在国家计委劳动局召开的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工资干部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统一了认识。对以下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是:
  一、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工作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是由工资基金开支工资的生活服务人员,不属于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范围。
  各企业、事业单位安置的和组织起来参加生产劳动的职工家属,仍应按照中央(1970)54号文件的精神,继续组织他们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原则上不应改为固定工。

  二、县办企业改革临时工制度,必须贯彻执行“慎重”、“从严”的原则。对于现在从事常年性生产的临时工,属于技术工种的,可以在核实生产定员的基础上,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改一部分为固定工。对于供、产、销不正常的县办企业,以及县、社合办企业,在常年性生产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工,都暂不要改为固定工。

  三、县及县以下单位中不在国家编制的以及由国家补贴的人员,不属于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范围。

  四、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基本建设工程使用的临时工,因工程任务有一定期限,虽然跨年度使用,但并非长期需要,不应当改为固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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