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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B章:建造业工人注册(费用)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9 生效日期: 2005-12-29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1条 生效日期 版本日期 29/12/2005

附注:

尚未实施

第1部 导言

本规例自2005年12月29日起实施。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29/12/2005

附注:

尚未实施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关资格”(relevant qualification)就某指定工种而言,指本条例附表1第1、2或3部第4栏中与该指定工种相对之处所列的资格;

“首段期间”(first period)指于2005年12月29日开始并于2006年2月28日终结时届满的一段期间;

“第二段期间”(second period)指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并于2006年4月30日终结时届满的一段期间;

“第三段期间”(third period)指于2006年5月1日开始并于2006年6月30日终结时届满的一段期间;

“第四段期间”(fourth period)指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并于2006年8月31日终结时届满的一段期间。

(2)就本规例而言,一项注册申请即一项根据本条例第39(1)条提出的─

(a)寻求注册为本条例附表1第1或2部所列的一个指定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的申请;

(b)寻求注册为本条例附表1第1或2部所列的一个指定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临时)的申请;

(c)寻求注册为本条例附表1第2或3部所列的一个指定工种的注册半熟练技工的申请;

(d)寻求注册为本条例附表1第2或3部所列的一个指定工种的注册半熟练技工(临时)的申请;或

(e)寻求注册为注册普通工人的申请。

(3)就本规例而言,一项注册续期申请即一项根据本条例第44(5)条提出的─

(a)将作为本条例附表1第1或2部所列的一个指定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的注册续期的申请;

(b)将作为本条例附表1第2或3部所列的一个指定工种的注册半熟练技工的注册续期的申请;或

(c)将作为注册普通工人的注册续期的申请。

第3条 申请费用∶一般规定 版本日期 29/12/2005

附注:

尚未实施

第2部 注册申请的费用

除本部另有规定外,须就一项注册申请缴付的费用为─

(a)$78(如申请是在首段期间内提出的);

(b)$84(如申请是在第二段期间内提出的);

(c)$89(如申请是在第三段期间内提出的);

(d)$95(如申请是在第四段期间内提出的);及

(e)$100(如申请是在任何其他时间提出的)。

第4条 申请费用∶申请人是注册建造业工人 版本日期 29/12/2005

附注:

尚未实施

(1)如某人─

(a)申请一项注册;并

(b)持有有效的另一项注册,则第3条不适用于该项申请。

(2)除第5条另有规定外,如─

(a)某人申请注册为某指定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或注册半熟练技工;

(b)该人是该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临时)或注册半熟练技工(临时);及

(c)该人并非─

(i)任何其他指定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或注册半熟练技工;或

(ii)注册普通工人,须就该项申请缴付的费用为$100。

第5条 申请费用∶以有关资格支持的申请 版本日期 29/12/2005

附注:

尚未实施

如─

(a)某人申请注册为某指定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或注册半熟练技工;及

(b)该项申请是以该人具备的该工种的有关资格作支持的,须就该项申请缴付的费用,为根据第3或4(2)条就该项申请而订明的费用的半数(不足一圆的零数亦作一圆计算)。

第6条 申请费用∶注册续期 版本日期 29/12/2005

附注:

尚未实施

第3部 其他费用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须就一项注册续期申请缴付的费用为$100。

(2)如─

(a)某人申请将作为某指定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或注册半熟练技工的注册续期;而(b)该项申请是以该人具备的该工种的有关资格作支持的,须就该项申请缴付的费用,为根据第(1)款就该项申请而订明的费用的半数。

第7条 申请费用∶补发注册证 版本日期 29/12/2005

附注:

尚未实施

须就一项根据本条例第46(8)或(9)条提出的申请而缴付的费用为$100。

第8条 就上诉通知书而缴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29/12/2005

附注:

尚未实施

为施行本条例第52(4)(b)条,须就上诉通知书缴付的费用为$30。

第9条 宽免注册申请费用 版本日期 29/12/2005

附注:

尚未实施

第4部 宽免费用

(1)如─

(a)某人在同一日期提出两项或多于两项的注册申请;而

(b)就每一项申请而言已有根据第3、4(2)或5条订明的费用,则本条适用。

(2)除下述费用外,须就每项申请缴付的费用现予宽免─

(a)(凡如此就每项申请订明的费用的款额均相同)注册主任所指明的须就任何一项申请缴付的费用;

(b)如属任何其他情况─

(i)在须就有如此订明的费用的所有上述申请缴付的费用中,属较低或最低款额的费用;或

(ii)(如有两项或多于两项属最低款额的申请)注册主任所指明的须就上述任何一项属最低款额的申请而缴付的费用。

第10条 宽免注册续期申请费用 版本日期 29/12/2005

附注:

尚未实施

(1)如─

(a)某人在同一日期提出两项或多于两项的注册续期申请;而

(b)就每一项申请而言已有根据第6(1)或(2)条订明的费用,则本条适用。

(2)除下述费用外,须就每项申请缴付的费用现予宽免─

(a)(凡如此就每项申请订明的费用的款额均相同)注册主任所指明的须就任何一项申请缴付的费用;

(b)如属任何其他情况─

(i)在须就有如此订明的费用的所有上述申请缴付的费用中,属较低或最低款额的费用;或

(ii)(如有两项或多于两项属最低款额的申请)注册主任所指明的须就上述任何一项属最低款额的申请而缴付的费用。

第11条 退还注册申请费用:注册不足36个月的情况 版本日期 29/12/2005

附注:

尚未实施

第5部 退还费用

(1)如─

(a)注册主任接纳某项注册申请;而

(b)根据本条例第44(1)条就该项注册指明的日期在注册日期后的36个月之内,则注册主任须退还就该项申请缴付的费用或部分费用。

(2)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如有关申请是在首段期间内提出的,则根据第(1)款须予退还的款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所得的计算结果不足一圆的零数亦作一圆计算─

F

──×[852—(D—243)]。

852

(3)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如有关申请是在第二段期间内提出的,则根据第(1)款须予退还的款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所得的计算结果不足一圆的零数亦作一圆计算─

F

──×[912—(D—183)]。

912

(4)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如有关申请是在第三段期间内提出的,则根据第(1)款须予退还的款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所得的计算结果不足一圆的零数亦作一圆计算─

F

──×[973—(D—122)]。

973

(5)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如有关申请是在第四段期间内提出的,则根据第(1)款须予退还的款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所得的计算结果不足一圆的零数亦作一圆计算─

F

──×[1034—(D—61)]。

1034

(6)如有关申请是在任何其他时间提出的,则根据第(1)款须予退还的款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所得的计算结果不足一圆的零数亦作一圆计算─

F

──×(1095—D)。

1095

(7)如按照第(2)、(3)、(4)或(5)款所列的公式而计算得出的根据第(1)款须予退还的款额,大于已就有关申请缴付的费用的款额,则须予退还的款额即为已缴付的费用的款额。

(8)在第(2)、(3)、(4)、(5)及(6)款所列的公式中─

(a)F代表就有关申请缴付的费用的款额;而

(b)D代表于注册日期开始并于根据本条例第44(1)条就该项注册指明的日期当日终结时届满的期间所涵盖的日数。

第12条 退还注册申请费用:申请人的临时注册在36个月内即届满的情况 版本日期 29/12/2005

附注:

尚未实施

(1)本条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a)某人是某指定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临时)或注册半熟练技工(临时);

(b)该人申请注册为该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或注册半熟练技工;及

(c)注册主任接纳该项申请。

(2)注册主任如信纳在第(1)(a)款所提述的人的注册凭借本条例第45(1)(b)或(2)(b)条届满的日期当日,该项注册的有效期不足36个月,则注册主任须退还就该人的该项注册申请缴付的费用或部分费用。

(3)除第(8)款另有规定外,如有关申请是在首段期间内提出的,则根据第(2)款须予退还的款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所得的计算结果不足一圆的零数亦作一圆计算─

G

──×[852—(C—243)]。

852

(4)除第(8)款另有规定外,如有关申请是在第二段期间内提出的,则根据第(2)款须予退还的款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所得的计算结果不足一圆的零数亦作一圆计算─

G

──×[912—(C—183)]。

912

(5)除第(8)款另有规定外,如有关申请是在第三段期间内提出的,则根据第(2)款须予退还的款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所得的计算结果不足一圆的零数亦作一圆计算─

G

──×[973—(C—122)]。

973

(6)除第(8)款另有规定外,如有关申请是在第四段期间内提出的,则根据第(2)款须予退还的款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所得的计算结果不足一圆的零数亦作一圆计算─

G

──×[1034—(C—61)]。

1034

(7)如有关申请是在任何其他时间提出的,则根据第(2)款须予退还的款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所得的计算结果不足一圆的零数亦作一圆计算─

G

──×(1095—C)。

1095

(8)如按照第(3)、(4)、(5)或(6)款所列的公式而计算得出的根据第(2)款须予退还的款额,大于已就有关申请缴付的费用的款额,则须予退还的款额即为已缴付的费用的款额。

(9)在第(3)、(4)、(5)、(6)及(7)款所列的公式中─

(a)G代表就有关的指定工种注册为注册熟练技工(临时)或注册半熟练技工(临时)的注册申请缴付的费用;而

(b)C代表在符合以下说明的期间所涵盖的日数─

(i)于就有关的指定工种注册为注册熟练技工(临时)或注册半熟练技工(临时)的注册日期开始;并

(ii)于就该指定工种注册为注册熟练技工或注册半熟练技工的注册日期当日终结时届满。

第13条 退还注册续期申请费用:注册续期不足36个月的情况 版本日期 29/12/2005

附注:

尚未实施

(1)如─

(a)注册主任接纳某项注册续期申请;而

(b)根据本条例第44(1)条就该项注册指明的日期在有关日期后的36个月之内,则注册主任须退还就该项申请缴付的部分费用。

(2)根据第(1)款须予退还的款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所得的计算结果不足一圆的零数亦作一圆计算─

H

──×(1095—B),

1095

在以上公式中─

H 代表就有关申请缴付的费用的款额;而

B 代表于有关日期开始并于根据本条例第44(1)条就该项注册指明的日期当日终结时届满的期间所涵盖的日数。

(3)在本条中,“有关日期”(relevant date)具有在本条例第44(10)条中“有关日期”的定义的(b)、(c)或(d)段给予该词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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