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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及拨补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1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2)56号)以及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292号)精神,为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保障退耕还林农户应得的补助粮食的兑现,确保我区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耕还林粮食供应
  (一)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标准和年限。自治区下达的国家计划内的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50公斤。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各项目县(市、区)应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不得随意扩大计划面积,对超出计划面积种植的退耕还林或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国家不补助粮食。
  (二)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粮源和粮食调运。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粮源和粮食调运工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粮食局负总责、粮食补助资金包干到项目县(市、区)、责任到项目县(市、区)的原则。粮源的组织和供应由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承办。原则上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以项目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粮食的供应,就近调运,组织到乡(镇)粮所、粮站,兑现到农户,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项目县(市、区)筹措粮源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市(地)报告,以市(地)为单位统一向自治区粮食局提出申请,从自治区粮食储备库存中购进粮食供应。
  (三)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品种和质量。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的品种主要是稻谷。退耕农户需要大米的,可按稻谷与标一米的折率67%供应大米;退耕农户需要进行玉米、面粉等品种串换的,供粮企业可根据库存粮食品种情况与退耕农户协商兑换。
  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户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库存粮食生产年限超过2年(不含2年)以上的,应经过自治区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达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才能供应,确保补助粮食的质量。承担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建立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质量档案,质量档案单要长期保存,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和陈化粮供应给退耕农户,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户的成品粮,应统一包装,包装袋统一标注“广西退耕还林粮食”标识。包装袋式样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设计。为了保证包装袋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降低生产成本,包装袋可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印制,也可由项目县(市、区)自行印制,费用从项目县(市、区)包干经费中支付。
  (四)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的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也不得折算成代金券发放。
  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并由农户直接纳税的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户;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
  (五)按报帐制办法发放补助粮食。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应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和停止耕作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属实后,可以预先兑付部分补助粮食;第二次待次年退耕还林自查、复查成活率合格后再兑现其余补助粮食。每次兑现补助粮食的数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第一年的第一次兑付应不少于50%。以后每年上半年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耕农户的幼林抚育、管护进行验收自查,自治区林业局组织复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发放验收合格证。退耕农户凭验收合格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粮食供应与现金兑现证》到粮食供应点领取补助粮食。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结果出具的《退耕还林合格面积及补助粮食数量明细表》,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向退耕农户发放补助粮食。
  二、粮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一)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按中央财政每公斤(原粮)1.4元的补助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包干给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补助期内以后年度退耕还林粮食补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巧立名目截留和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粮食采购调运等有关费用,从包干经费中解决,包干经费不足的,由项目县(市、区)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退耕农户。
  (二)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和管理。自治区、市(地)、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开设“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并在该专户下单设明细帐,核算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包干给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节余款,留在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的专户。自治区财政在专户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及接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到各市(地)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市(地)财政部门在专户收到自治区财政的拨款及接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到各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开设的专户。
  三、粮食补助资金的结算
  (一)承担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亏损的原则供应粮食。粮食出库必须坚持出库报告制度,及时编制《粮食出库报告单》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报告,并于供应粮食出库的次月10日前报送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月报(见附表),月报应载明粮食供应数量、质量、品种、购进成本及有关费用情况,月报报当地财政、粮食和开户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款直接拨到承担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开设的基本存款户。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归还退耕还林粮食采购实际占用的贷款本息。县级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要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及时收回粮食购销企业供应退耕还林粮食采购实际占用的贷款本息,农业发展银行据实收回贷款本息后,应适当返还粮食企业合理费用。
  (二)项目县(市、区)筹措退耕还林粮源不足、需要自治区粮食储备库供应的,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下达计划到自治区粮食储备库,由该粮食储备库销售给项目县(市、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调运费用由项目县(市、区)负担,购粮资金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支付。货款结算要严格执行“购贷销还,此增彼减”的原则,不得赊销粮食。
  (三)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分期拨付、年终清算”。日历年度结束后,由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决算表”,经县(市、区)有关部门核实签章后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清算年度粮食供应数量、出库成本、粮食费用、粮食补助资金使用、专户结存等。具体格式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自治区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批复的决算后,根据财政部批复的要求对各市(地)相应批复决算,对验收面积没有达到计划面积的,多拨的粮食补助资金在下年度抵扣。
  四、其他
  (一)实行“退耕还林,以粮代赈”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计委、西部办、财政、林业、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二)为确保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项目县(市、区)要在有退耕还林任务的乡(镇)粮所、粮站落实专人负责退耕还林农户的粮食供应工作,及时上报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统计报表,并按规定保管好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自治区财政厅等7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粮食供应及粮食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1]16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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