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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我省无线市话(小灵通)、IC卡公用电话等部分电信资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5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价管调发[2003]4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省电信公司、西北通信公司、铁通陕西公司及相关电信运营企业:


  为了促进我省电信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减轻用户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无线市话(小灵通)、IC卡公用电话等部分电信资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规定及调整标准如下:

  一、无线市话(小灵通)月租费
  无线市话(小灵通)的月租费调整为:西安市每月20元;各设区市每月15元;县(市)、农村每月12元。
  二、无线市话(小灵通)、IC卡公用电话通话费标准
  无线市话(小灵通)、IC卡公用电话的通话费,按固定电话通话费标准执行。
  三、其他资费标准仍按省邮电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管局联(200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陕通局联(2001)47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电信运营企业要认真按照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陕价管转发(2002)48号、陕价管转发(2002)49号、陕通局联(2002)76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备案。各电信运营企业均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资费标准,严禁不正当的资费行为。
  五、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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