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1 生效日期: 2007-10-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07]23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镇江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镇江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满足突发情况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需要,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1.2编制依据
  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述情况下的重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
  (1)特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
  (2)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3)市委、市政府及各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任务。
  1.4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及各上级部门领导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严密组织、密切协同,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镇江市广播电视局设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和事务处理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辖市(区)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进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
  各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设立相应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市(区)各基层广播电视应急管理机构,进行本市(区)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
  各基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基层广播电视部门应从制度建立、技术实现、业务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机制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基层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安全防护工作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安全畅通。
  3.2预警监测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及基层广播电视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预警监测机制,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预警信息的监测收集工作。
  预警信息分为外部预警信息和内部预警信息两类。外部预警信息指广播电视行业外突发的可能对广播电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内部预警信息指广播电视行业内安全播出事故征兆或部分广播电视传输网突发事故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各级基层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运行管理维护部门要对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预警信息。
  3.3预防预警行动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获得外部预警信息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的应对措施,通知相关基层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预防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基层广播电视部门通过巡查获得内部预警信息后,应对预警信息加以分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可能演变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严重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进行分析核实,经确认后,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3.4预警分级和发布
  3.4.1预警分级
  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多个辖市(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网络枢纽楼遭到破坏等情况,及需要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准备的重大情况;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多个辖市(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的情况。
  Ⅱ级:因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该辖市(区)多个基层广播电视部门所属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故障的情况,及需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准备的情况;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该辖市(区)多个基层广播电视部门所属传输网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故障的情况。
  Ⅲ级:因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该辖市(区)某基层广播电视所属传输网络多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故障的情况;传输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该辖市(区)某基层广播电视所属传输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
  Ⅳ级:因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该辖市(区)某基层广播电视所属传输网络局部发生故障的情况。
  3.4.2预警发布
  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可以确认并发布Ⅰ级预警信息;各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可以确认并发布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信息。
  各辖市(区)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应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响应工作划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突发事件造成多个辖市(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传输网络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重大影响,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重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任务,由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本预案。
  Ⅱ级:突发事件造成某辖市(区)多个基层部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故障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任务时,由各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本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同时报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办公室。
  Ⅲ级:突发事件造成某辖市(区)某基层部门多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故障时,由相应基层部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启动基层部门相应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同时报本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应急通信管理机构。
  Ⅳ级:突发事件造成某辖市(区)某基层部门局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故障时,由相应基层部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启动基层部门相应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4.2应急处置
  本预案重点考虑发生Ⅰ级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1信息上报和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时,出现重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中断和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单位,应立即将情况上报本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各级广播电视局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办公室。
  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办公室获得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分析事件的严重性,及时向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启动本预案。需要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的,应立即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启动本预案时,相应的广播电视局和基层部门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应提前或同时启动下级预案。
  4.2.2信息通报
  在处置Ⅰ级突发事件过程中,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应加强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任务下达单位或部门及相关基层部门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效率。
  基层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政府有关部门。
  4.2.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任务下达
  发生Ⅰ级突发事件时,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办公室按照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各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和基层部门下达任务通知书。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各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成立现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应人员进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
  4.2.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要求
  相关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和基层部门收到任务通知书后,应立即开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遵循先市级、后县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2)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3)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相关广播电视部门在执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任务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
  (5)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现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上报任务执行情况。
  4.2.5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任务结束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现场应急通信指挥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任务正式结束。
  4.2.6调查、处理、后果评估与监督检查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对特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7信息发布
  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有关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可授权各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进行信息发布工作。
  4.2.8通信联络
  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过程中,要确保应急处置系统内部机构之间和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通信联络方式主要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等。
  5后期处置
  5.1情况汇报和经验总结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任务结束后,市广播电视局应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广播电视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和汇报,不断改进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
  5.2奖惩评定及表彰
  为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的效率和积极性,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保障不力,给国家和群众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6保障措施
  6.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队伍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队伍由基层广播电视播出部门、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及应急机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机构组成。各基层广播电视部门应不断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队伍的建设,以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的需要。
  6.2物资保障
  基层广播电视部门应建立必要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资源的保障机制,并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装备,加强对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6.3必备资料
  各基层广播电视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必须备有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通信调度预案和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物资储备清单和相关单位、部门及主管领导联系方式。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广播电视局在平时应加强技术储备与保障管理工作,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与上级相关单位的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在决策重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方案过程中认真听取上级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和机构分析当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形势,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及实施进行评估,开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现场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和保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的能力。
  6.6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
  6.7需要其他部门保障的工作
  6.7.1交通运输保障
  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车辆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物资能够迅速抵达事发地点,后勤管理部门为应急配置通信车辆执行应急任务。
  6.7.2电力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时,供电部门优先保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的供电需求。
  6.7.3经费保障
  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造成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处置费用,由广播电视部门承担。
  7附则
  7.1名词术语说明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是指广播电视有线、无线的有效播出。
  (2)特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是指由突发事件造成的广播电视播出中断的情况。
  (3)各基层广播电视部门是指各级广播电视局的下属机构及乡镇广播电视站。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管理和更新,由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办公室根据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和指示启动。预案坚持周期性的评审原则,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改。
  7.3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