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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3 生效日期: 2004-04-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临沂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促进我市建
  设市场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的的适用范围为全市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由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监督的国家、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按国家法规规定应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环节,应由审计机关监督其招标投标的全过程。
  (二)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代表到审计机关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审计机关对项目的立项、计划、规划、用地审批、财政性资金的缴纳情况、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及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三)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事中监督。(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财务资料,应接受审计监督。
  (五)审计机关应对项目的监理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抽查。
  (六)审计机关应对项目实施的各方在职责履行方面及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评价。
  (七)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代表应及时将项目的预算和决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投资规模超过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的审计,委托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对其审计内容和结果进行再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程序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六条 被监督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监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法规规定的问题,应及时指出,被监督部门应依法进行更正或改进。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较严重及屡查屡犯的问题,要在国家法规范围内从重处罚,同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应依法进行行政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将项目的审计监督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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