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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殡葬救助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06 生效日期: 2011-08-06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单位:
  《六盘水市殡葬救助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6月1日第6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六盘水市殡葬救助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丧葬需求,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按照本办法,享受丧葬补贴。
  以下人员列入补贴范围: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众;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众;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五保供养户;
  (五)其它(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城市“三无”人员、无名尸体)。
  第三条 对困难群众基本火化丧葬费用实行免费。
  (一)基本火化丧葬费用包含:1.六盘水市范围内的遗体汽车接运费;2.在殡仪馆遗体冷藏(大柜)3天内的费用;3.普通平板火化炉火化费;4.3年的骨灰寄存费;5.4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
  (二)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城市“三无”死亡人员、无名尸体,地方财政按每具1000元的火化基本丧葬费对殡仪馆进行直补。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在火化区范围内实行火化的困难群众死亡人员,在殡仪馆办理业务时提供亡者生前其中一项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证或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证明),并填写完《六盘水市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一式三联)后即可直接在殡仪馆进行减免。
  第五条 市、县(特区、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经费按4:6比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拨入民政专户,殡仪馆每季度根据实际发生额与民政部门进行决算。
  第六条 困难群众丧葬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丧葬补贴工作由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特区、区)民政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丧葬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各级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相互配合,监督检查丧葬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补贴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 各县(区、特区)民政局负责将本地受理的丧葬补贴情况建档留存10年。
  第九条 经办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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