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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2 生效日期: 2005-12-22
发布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湘教发[2005] 127号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体艺厅[2005]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切实做好中小学校体育器材和场地的建设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由我部组织制订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标准编号:GB/T19851---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标准是根据我国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而制定的,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体育器材配备和场地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现就贯彻执行该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小学、初中学校体育器材、场地,凡是已列入《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的,原则上按照新标准进行购置、配备和建设。 
  二、各地中小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学校运动会等工作所涉及的有关体育器材、场地的内容,应逐步与《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规定的体育器材、场地标准相一致。 
  三、中小学校现有的体育器材、场地仍可继续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今后在更新体育器材、修建运动场地时,应按照循序渐进、逐步实施的原则,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和普及工作,支持和督促学校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加强对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场地建设的经费投入,以及对落实标准情况的检查、监督。 
  附件: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 (略) 
 
 
教育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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