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争议处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7 生效日期: 2004-12-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渝劳社函[2004]290号
经开区劳动人事局:
  你局《关于常德杰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经开劳人(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 六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  条、第  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人员发生伤亡后,其伤亡性质不纳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性质认定的范围,由单位依法予以赔偿。单位拒不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残废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