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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法所调节的目的及对象
1、 本法的目的是要确定中小企业主体的标准、国家扶持的主 要方向以及在这一方面实施国家政策的原则。中小企业的关系由本法及亚美尼亚其它法律法规调节。
2、 本法不适用于信贷、保险及投资机构、典当行、专门从事有价证券市场交易、赌博的单位,从事博彩业的主体及子公司和附属经营单位。
第二章 中小企业主体
1、 亚美尼亚中小企业主体分为以下类别:
a) 微型企业—指商业组织和个人企业,其平均在册人数不超过5人;
b) 小型企业—指商业组织和个人企业,其平均在册人数不超过:工业及其它材料生产行业不超过50人;建筑及能源领域不超过25人;科学及教育领域不超过25人;运输、贸易及服务业不超过15人;
c) 中型企业--指商业组织和个人企业,其平均在册人数不超过:工业及其它材料生产行业不超过100人;建筑及能源领域不超过50人;科学及教育领域不超过50人;运输、贸易及服务业不超过30人;
2、 同时从事数个行业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主体的归属应按照其活动所占比例最大的行业标准予以确定。
3、 平均在册职工人数依据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章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主要方向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主要方向为:
制定优惠的法律环境;
对中小企业在资金和投资上给予支持;
促进建立和发展扶持的基础条件,在信息和咨询方面给予帮助
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给予支持
促进创新活动、推广新技术
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
对人员进行培训
制定简化的统计和财务体系
在进行国家采购中给予支持
第四章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计划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按照年度计划实施,该计划由亚美尼亚政府制订。实施计划的资金应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
计划的制定应按照本法规定的主要方向进行,从本时期工作重点出发,包括在中小企业范围内创造新的就业岗位。
计划由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按照规定予以实施。计划完成情况报告与本年度财政完成情况报告一同提交。
亚美尼亚共和国总统 R.科恰良
20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