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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人办理设质交付单式存折控管作业配合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9 生效日期: 2006-01-2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证保业字第094006866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证保业字第0940068663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金管证四字第0940150986号函办理

壹、本配合事项依据本公司业务操作办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六条及第一○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贰、单式存折领用

一、参加人领用空白单式存折时,须填具「单式存折领用申请书」,并签盖原留存印鉴向本公司申请。

二、参加人领用单式存折后,使用「空白单式存折记录查询」交易,打印「空白单式存折使用记录表」核对领用之空白单式存折数量是否相符,并由主管复核后,妥善保管。

叁、单式存折签发

一、质权人或质权余额交付信托之受托人为客户

(一)参加人应就可发折余额内,使用「单式存折签发」交易,输入相关数据后,打印单式存折,并将单式存折领取凭单交客户收执,凭以兑领正式单式存折。

(二)参加人签发之单式存折须经本公司签章确认后始生效力。

(三)参加人将单式存折送本公司签认时,应使用联机计算机,打印「单式存折签发记录表」乙式二份,盖妥原留存印鉴,连同单式存折送交公司签认,单式存折备查记录由参加人自行留存。

(四)参加人应依据本公司签章后交付之「单式存折签发记录表」,点收经本公司签认之单式存折无误后,将单式存折交付客户并收回领取凭单。

二、质权人或质权余额交付信托之受托人为参加人由本公司印制单式存折交付参加人。

肆、单式存折缴回

一、质权人或质权余额交付信托之受托人为客户

(一)参加人向客户收回经本公司签认之单式存折时,应使用「设质解除/实行质权」交易输入相关数据。

(二)参加人将单式存折送本公司办理缴回注销时,应使用联机计算机,列印「单式存折注销记录表(缴回)」乙式二份,并签盖原留存印鉴,连同收回之单式存折送交本公司

(三)参加人应将经本公司签章确认后交付之「单式存折注销记录表(缴回)」留存备查。

二、质权人或质权余额交付信托之受托人为参加人质权人应检附经本公司签认之单式存折,径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单式存折之注销。

伍、单式存折作废

一、参加人申请办理空白单式存折或已签发未经本公司确认之单式存折作废时,使用「单式存折作废」交易,输入相关数据,并认证于作废之单式存折;倘作废之存折因毁损而无法认证时,可认证于其它空白纸张,并将作废之存折黏贴于认证后之空白纸张。

二、参加人将单式存折送本公司办理作废注销时,应打印「单式存折注销记录表(作废)」乙式二份,并签盖原留存印鉴,连同作废之单式存折送交本公司

三、参加人将经本公司签章确认后交付之「单式存折注销记录表(作废)」留存备查。

陆、单式存折挂失

一、质权人或质权余额交付信托之受托人为客户

(一)参加人申请单式存折挂失时,应填具「存折挂失/磁条损毁申请书」,使用「存折挂失」交易,输入相关数据,并认证于「存折挂失/磁条损毁申请书」。

(二)参加人向本公司办理挂失时,应打印「单式存折注销记录表(挂失)」乙式二份,复核「存折挂失/磁条损毁申请书」无误后,将盖妥原留存印鉴之「单式存折注销记录表(挂失)」乙式二份送交本公司

(三)参加人将经本公司签章确认后交付之「单式存折注销记录表(挂失)」留存备查。

二、质权人或质权余额交付信托之受托人为参加人

参加人应填具「存折挂失/磁条毁损申请书」,盖妥集保原留存印鉴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柒、日结及查询

一、参加人于每日营业终了,应打印「单式存折签发记录表」及「单式存折注销记录表」核对单式存折签发及注销(缴回、作废、挂失)之笔数及相关资料是否与原始凭单及留存之各项窗体相符。

二、参加人得使用「空白单式存折记录查询」交易,查询或打印目前空白单式存折库存数量及个别单式存折使用状况(签发、缴回、作废、挂失)。

捌、单式存折催缴管制

一、参加人已签发而未确认及应缴回本公司而尚未缴回之单式存折,本公司每周编制「应签发/缴回单式存折明细表」通知参加人。

二、参加人已签发而未确认及应缴回本公司之单式存折,逾二周尚未缴回时,本公司即办理销案,并编制「单式存折逾期未缴回自动销案明细表」通知参加人,并呈报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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