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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对引进外资中介人给予中介收入的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11-17 生效日期: 1991-11-17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现将《长春市对引进外资中介人给予中介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吸引外商投资渠道,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个人关系引荐外商来我市直接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引进国外民间贷款和捐赠钱物的个人或集体(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各党政涉外部门除外)均属中介人,均按本办法给予一定的中介收入。
  第三条 凡通过个人关系引荐外商来长直接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介人,其中介收入按如下比例提取:引进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下的1%;101—300万美元的为0.5%301万美元以上的为0.3%,中介收入由中方合资、合作者出资。
  第四条 凡通过个人关系引荐外商来长举办外资企业的中介人,其中介收入为0.3%,由市、县(市)、区财政出资。
  第五条 凡通过个人关系引荐外商与我市工矿企业签定对外加工装配项目或补偿贸易的中介人,其中介收入为实得工缴费或合同确定补偿金额的1%,由中方加工企业或补偿贸易的企业出资,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 凡通过个人关系引进国外民间贷款的中介人,其中介收入应根据贷款的不同数额、年限和利息,按贷款实到额的0.5%—1%,由接受贷款的单位出资。
  第七条 凡通过个人关系联系国外友好人士捐赠钱物的中介人,其中介收入按实际接受钱物(折合)金额的2%,由接受或受益单位出资。
  第八条 中介收入的审批程序:由中介收入出资单位呈报,主管部门审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或银行出具证明,按现行管理体制,由财政部门审批,在半月内支付,有关银行应予提取现金。
  第九条 引进外资的验资和证明: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按外方实际投资金额,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和补偿贸易,由中国银行出具证明;引进国外民间贷款,由收到款项的银行出具证明。
  第十条 中介人的中介收入以人民币或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十一条 对各党政涉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引进外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政府每年可采取评比先进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凡通过个人关系引荐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直接投资举办三资企业、签订加工装配项目、补偿贸易、引进民间贷款和捐赠钱物的中介人,其中介收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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