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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市直国有中小工业企业转制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6 生效日期: 1999-09-0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赤政发[1999]06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市直国有中小工业企业转制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为加快市直中小企业改革进程,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企业改革现状,现对企业改革转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转制方案
  (一)凡实行转制的企业必须制定转制方案,转制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转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经贸委批准实施。

  二、人员安置
  (一)凡实行转制的企业必须妥善安置职工,安置职工按离退休职工、在职职工的顺序进行。
  (二)实行转制的企业,可以划出部分净资产对本企业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国有固定职工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合同制职工,置换标准实行基数加工龄参数的办法,根据企业实际,每人基数3000元至6000元,每年工龄200元至600元。
  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合同制职工,置换标准分别为:合同期已满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年工龄置换身份用资产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合同期未满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工龄置换身份用资产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集体职工的置换标准参照合同制职工的置换标准执行。
  (三)置换身份后的职工,不再具有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并到劳动仲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四)不愿置换身份的职工,可自行联系单位调离或进入由市人事、劳动部门举办的人才、劳务市场自主择业,保留档案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五)转制后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离退休人员由转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

  三、资产处置
  (一)处置资产要在审计评估、产权认证后进行。
  (二)处置企业可支配的净资产时,首先要划出一部分国有净资产,由转制后的企业管理,以保证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险统筹。
  (三)用于置换身份的资产全部投入到新企业中,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转制过程中,要处理好银行和企业关系。转制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制后企业承接。转制企业原有的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转为股权。
  (五)企业职工实行置换身份后,所剩余的企业净资产,可鼓励社会法人、自然人出资购买。一次性付款者可优惠20%。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优惠比例不得超过50%。出售后变现所得原则上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借给企业有偿使用,须到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转制企业如有剩余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作为国有股股权,或由改制后的企业有偿使用。
  (七)对非经营性资产,在明确与改制企业产权关系的前提下可以剥离。未剥离的由企业无偿使用,并负责保值。
  (八)转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企业委托一家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采取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方式转制的企业占用的土地,
  可以入股,也可暂不入股由企业有偿使用。
  (九)改制企业中的国有股红利,可留在企业使用,
  并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息。在企业增扩股本时,经政府批准可留在企业作为国有股扩股准备金。

  四、费用收取
  (一)凡企业转制中产生的产权交易行为,免收交易费和新企业注册登记费用,经办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企业在产权出让、以资抵债(贷)过程中发生的债权转移,免收产权登记费和房产交易费;土地租金免交五年。
  (二)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予以减免。资产评估收费按现行规定的第五档差额计算率的50%收费。对验资、审计、信用评估、公证等项收费全部按国家、自治区现行规定的最低档次或最低资产额度计算。
  (三)进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比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给予优惠。

  五、附则
  (一)企业无净资产或净资产剔除安置离退休职工安置费后无净资产,职工同意置换身份,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行一企一议,一企一策,一企一定,给予适当政策。
  (二)本规定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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