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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受灾企业地方税减免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30 生效日期: 1998-10-30
发布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榕地税政二[1998]358号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受灾企业地方税减免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8]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的“三资”企业的房地产税,也可按规定填报《自然灾害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并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二、各基层征收单位应于今年12月31日之前,将企业填报的《自然灾害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和《自然灾害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上报市局,逾期市局将不予受理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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