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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发票管理若干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08 生效日期: 1996-11-0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发票管理,健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职责,现对发票领购、发票印制、发票违章处理审批权限重新明确如下:
一、发票领购审批权限
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面额在十万位以下(含十万位)由发票科科长(或征收所所长)审批;面额在百万位以上(含百万位)须经主管分局发票科审核后报主管业务分局长审批。
纳税人以旧换新领购发票,面额在十万位以下(含十万位)直接由门面供应,面额在百万位以上(含百万位)须经发票科长(或征收所所长)审批。
二、印制发票审批权限
企业申请印制发票面额在万位以下(含万位)由发票科长审批;面额在十万位以上(含十万位),由主管分局发票科审核后,送主管业务分局长审批;企业申请印制发票,无论面额大小,一律须报经市局发票处最后审批。
征收所所辖企业申请印制发票,一律先经征收所所长审核再报分局发票科审批。
三、发票违章处罚审批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罚款1000元以下可由发票科或征收所审批,罚款在1000元以上的由分局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以上通知,从文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此文相抵触的,以此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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