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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10 生效日期: 1995-08-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5]14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在8、9两月对本辖区缴纳消费税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有委托加工或受托加工的情况;是否按规定代扣或被扣了消费税(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代扣税凭证是否按京国税计[1995]133号文件规定开具统一的代扣代缴凭证。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第二、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对检查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写出专题报告,并填写“委托加工、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检查表”,于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局。

附:委托加工、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检查表。


1995年8月10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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