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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5 生效日期: 2008-03-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樊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五日

襄樊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引荐外来资金(市外、国外、境外)投资我市,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资人是指为资金或项目引进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招商引资可以是从市外、国外、境外引进的在市内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企业(项目)以及增资、扩股、无偿援助和捐赠项目等形式。不包括我国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借款、证券、债券融资等。
  第四条 以招商引资额为依据,对项目引资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备案确认制,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前,由引资人和投资方共同填报《襄樊市招商引资项目及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向市招商局备案确认,未备案确认的无获奖资格。

第二章 奖励项目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范围如下:
  (一)不属于禁止类或者限制类产业目录的工业、农业项目;
  (二)大型物流、四星级以上酒店等服务项目;
  (三)休闲、旅游及其配套产业项目;
  (四)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城市建设的重点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类项目;
  (六)有利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招商引资项目。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资金来源于市外,可以是本(外)币、实物、专利、技术(非专利)、知识产权等,不包括市内民间融资、市内银行借款;
  (三)项目单位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不低于1000万;无偿捐赠类项目不低于100万元;已有项目追加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换算;
  (五)项目在市招商局备案确认;
  (六)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七条 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引进国外、境外资金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4‰奖励;
  (二)引进境内资金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奖励。
  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第八条 高新技术类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引进国外、境外资金的项目
  引进资金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10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
  (二)引进境内资金的项目
  引进资金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4.5‰给予奖励;20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第九条 无偿捐赠类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二)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
  (三)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第十条 已建成项目追加投资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追加投资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万元;
  (二)追加投资10000万元以上至30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
  (三)追加投资30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
  第十一条 引资人全程参与谈判,对项目落实起了决定性作用的,计奖奖金全额奖励给引资人;仅提供项目信息等辅助性服务的,按计奖金额的30%奖励给引资人;属多方引荐的,由投资者和市招商局共同确认引资人。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根据年度测算标准纳入年度预算,并根据投资受益情况分别由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的备案确认工作由市招商局负责,并依据本办法制订备案考核认定办法。考核认定由市招商局牵头,市发改、统计、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共同认定投资额,并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计奖。
  第十四条 引资人在项目建成、运行,捐赠资金到位后,可以到市招商局申报奖励,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襄樊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受益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第一引资人的确认证明;
  (三)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复印件(确认时需核对原件);
  (四)引进境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应当同时提交正式合同复印件;
  (五)以货币投入的,应当提交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六)以设备投入的,应当提交设备发票以及企业收到设备入库凭证复印件;属进口的,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七)以技术以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该无形资产评估证明;引进高新技术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八)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九)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分期实施的项目可按项目进展情况,按阶段考核计奖。奖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市招商局在收到引资人提供的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发改、统计、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考核认定,并提出拟奖励项目及引资人名单。
  第十七条 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正式奖励名单。投资方和引资人提出保密要求的,可以只公布项目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对引资人的奖励每年进行一次,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奖励所涉及的相关税收,由奖励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引资人应当自项目建成、运行,捐赠资金到位后12个月内办理备案确认或申请奖励等手续,在上述期间内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二十条 引资人同时符合本办法两个以上奖励条款时,按标准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抽逃出资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襄阳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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