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1997年9月2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城市公厕是社会固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扒和损毁。否则,按造价赔偿。如需运迁或拆迁,必须报请市环卫部门审批。”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