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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4 生效日期: 2008-06-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
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为拓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受惠面,将免费义务教育延伸到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就读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民办学校)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中的13类政策性借读生及华侨子女和台湾学生。包括:
(一)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二)佛山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三)佛山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四)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五)佛山市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包括持《特聘工作证》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适龄子女;
(六)在佛山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七)有突出贡献的非佛山市民的适龄子女;
(八)在佛山市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2年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的适龄子女;
(九)在佛山市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2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士的适龄子女;
(十)在佛山市居住且购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境内外人士的适龄子女;
(十一)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子女;
(十二)非户籍人口在我市同一区内连续暂住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有计划生育证明并依法纳税的适龄子女;
(十三)持有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并在佛山市居住人士的适龄子女。
此外,还包括就读于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华侨子女和台湾学生。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免费项目和标准与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相同。免费项目包括杂费和书本费,具体标准为:
(一)杂费:小学为普通学校160元(按每生每学期计算,下同),县(区)一级学校190元,市一级学校205元,省一级学校230元;初中为普通学校247元,县(区)一级学校287元,市一级学校312元,省一级学校357元。
(二)书本费:小学为课本费100元,作业本费10元;初中为课本费150元,作业本费13元。
三、免费对象的认定和核实
免费对象按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我市公办中小学“一费制”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佛价〔2006〕99号)、《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意见》(佛外侨〔2005〕6号)和《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粤台通〔2006〕2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申请和审批程序按各区现行有关政策性借读生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政策性借读生进行专项登记造册,核实办法与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相同。
各区公安、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做好政策性借读生资格的认定工作,确保每一位符合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免费教育。
四、资金拨付、使用范围和组织管理办法
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华侨子女和台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由学籍所在区负担。资金的拨付、使用范围和组织管理办法,参照《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佛府办〔2006〕218号)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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