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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1-08 生效日期: 2009-01-08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博州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定》(新政办发〔2006〕161号),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州长为全州政务督办工作总责任人,常务副州长具体分管。州政府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对总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抓好分管范围内各项政务督查工作的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督查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赋予、领导授权、会议要求和分级办理的原则,把督查工作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做到有令必行、有督必果、推动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内容:自治州《政府工作报告》和全体成员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及自治州召开的其他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件以及交办的其他需要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政务督查办理时限规定
㈠ 涉及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目标任务等全局性督查事项,各县市(口岸、赛管委)、各有关办理单位,要按月、季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
㈡ 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成员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其他会议议定事项,各承办单位根据会议要求办理,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㈢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及其在调研、检查工作时提出的落实意见、交办事项,各县市(口岸、赛管委)、各有关承办单位要按照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除有明确办理时限外,办理结果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结时间的,要及时向交办领导报告原因,经同意后,按照新的要求办理落实。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㈠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责任和效能意识,提高效率,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政务督查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务求决策落实。
㈡ 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办理的督办事项,主办单位应积极牵头负责,协办单位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综合意见后上报。
㈢ 承办单位的督查落实情况报告,要做到情况真实,内容翔实,喜忧兼报。
第七条 按照责权统一原则,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政务督查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并实行奖惩
㈠ 对措施得当,落实有力,完成督查工作任务好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㈡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拖拉推诿、敷衍塞责等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贻误工作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被通报单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对整改措施不力,工作滞后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㈢ 对屡次督查没有报告和办理结果的单位,由州监察局进行专项调查;对因办理事项不落实而造成工作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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